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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5-06-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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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助困保学工程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和中专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由院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院勤工助学工作的实施。具体职责为:

(一)审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并监督相关单位做好贯彻执行;

(二)协调学院财务、人事、学生处、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有关部门,指导学院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开展日常工作;

(三)审查和通过学院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勤工助学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下设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全院勤工助学日常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学生处。具体职责为:

(一) 执行学院有关政策、决定,定期向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汇报中心各项工作;

(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基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

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并负责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督促营利性用人单位按时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三)核定校内固定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

(四)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五)负责汇总各系经济困难学生,并审核有关证明材料;

(六)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培训、安排上岗并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七)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实行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八)注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九)检查、协调用人部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督促用人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调解、仲裁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指导下,起草有关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规定,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八条 各系设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负责本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调查全系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负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档案;

(二)负责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确定勤工助学候选人名单;

(三)根据中心安排,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到岗通知;

(四)协调本系勤工助学学生与其他用工单位的关系;

(五)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六)配合中心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学院各直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配合中心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向中心申请设置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

(二)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岗位细则(包括上岗条件、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

(三)对在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学生岗前培训工作;

(四)对在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和考评,并将情况上报中心;

(五)传达中心的工作要求,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院学生会设助学服务部,协助中心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具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学生得到有效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基金经费来源有:

(一)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二)学院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勤工助学基金;

(三)社会资助或其他正当渠道筹集的勤工助学经费;

(四)勤工助学基金增值;

(五)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经费用于:

(一)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费用;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费用;

(四)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对特别困难的优秀学生或特殊原因发生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学生给予不同形式的补助。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

(一) 勤工助学基金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 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接受学院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 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如需使用勤工助学基金,必须通过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四)勤工助学活动日常管理费用开支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图书管理、后勤服务和社会服务等为主,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一般安排在课余或双休日、节假日,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 有毒、有害和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危险性的岗位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学院各部门要充分挖掘勤工助学岗位,凡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岗位,若工作适于学生去做,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流程:各用人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中心审核批准。一次设立岗位数量和岗位需要人数超过10人或岗位酬金总额超过一万元的,由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审批。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流程:学院各直属部门如需临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填写“临时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由中心审批。一次设立岗位数量和岗位需要人数超过20人或岗位酬金总额超过五千元的,由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末中心组织专人对本学年校内各用人部门设置的所有勤工助学岗位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情况对岗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中心本着为学生服务、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困难和方便各用人部门工作的原则对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中心的指导下,各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特点制定岗位细则,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工作的育人功效,帮助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自主”的意识。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调整直至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流程:

(一) 中心将各用人部门设置的固定岗位(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劳动报酬、聘任要求等内容)通过多种方式向全院学生公开,接受学生申请;

(二)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理由,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自己的特长、愿从事的岗位等,并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经所在班级辅导员签署意见,系分管领导审核,报中心审批;

(三) 审批通过的学生,中心根据学生申报情况进行分类,并组织各用人部门对学生进行面试、招聘;

(四) 招聘的学生,必须接受中心或用人部门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五) 对于取得勤工助学上岗培训合格的学生,中心、各用人部门与学生三方签订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六) 学生申请固定岗位工作一般在每年12月下旬进行;申请寒、暑假固定岗位工作一般在放假前1个月,特殊情况由中心统一安排;

(七)临时勤工助学活动由中心统一安排。

(八)经补考后仍有两门(含)不及格的学生或受到学院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勤工助学。

第二十六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求思想品德好、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或有特长者优先。

第二十七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其流程同校内勤工助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中心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校内非营利性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的确立:

(一) 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报酬金额由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 校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由中心根据学生上岗的实际工作量予以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固定岗位的标准。

第三十条 校外或校内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一条 劳动报酬支付的原则为: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中心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二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支付程序:

(一) 各用人部门每月月末填报“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记录表”;

(二) 中心根据“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记录表”制作“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发放表”;

(三) 中心将“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发放表”报送财务处支取款项。

第三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支付形式,原则上由财务处打入学生银行卡或餐饮卡,特殊情况由中心支取、发放现金。

第三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劳动报酬;

(二)参加中心组织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各种文体活动、相关培训、年终评优活动;

(三)了解学院的勤工助学政策、用人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部门的协议外要求和可能对自己身心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 要求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申请退出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 上岗前要自觉接受中心和用人单位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三)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讲诚信,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保质保量地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四) 必须遵守学院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影响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的正常秩序。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用人部门和中心的管理,维护学院声誉。

(六)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从事任何勤工助学活动,一

般只限假期。此前须向系分管勤工助学人员书面报告勤工助学的地址、单位、时间和工种,与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并报中心审批、备案。

(七)严禁学生无组织从事各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严禁学生参与各种非法传销活动。

第三十六条各用人部门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在学生课余时间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二) 向中心提出有关勤工助学工作的建议,根据学生工作考评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三) 对在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各用人部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对本部门工作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二)每月月末向中心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

(三)对本部门的岗位实行信息公开、公平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八条 中心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 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且思想上进、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予以奖励;

(二) 设立“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奖”,对积极支持和配合勤工助学工作、组织得力、表现突出的用人部门予以奖励;

(三) 设立“勤工助学优秀指导教师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时,中心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 不能胜任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经用人部门提出建议,中心核实情况后,有权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二) 因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经常缺席学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学生,中心有权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讲诚信、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调换工作、不服从管理的学生,中心有权直接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四) 利用勤工助学活动的机会违反校纪校规或者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中心有权直接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五) 利用学校资源或盗用中心名义,擅自为校外单位或个人张贴商业海报、悬挂条幅、散发宣传材料或未经中心批准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学生,中心依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于存在管理混乱、组织不力等情况的用人部门,中心有权停止该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并限期整改,中心根据其整改情况来决定是否恢复该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

(七)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劳动纪律、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学生和部门,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制度文件与本实施办法有冲突或不相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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