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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经学院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部分专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专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
1.二、三年级学生;
2.对口升学学生及“三二分段”培养的学生;
3.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条 学院仅在学生一年级第二学期5月份开始,安排一次转专业审批工作,经审核批准的,在二年级第一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有转专业意愿并符合条件的学生于每年5月上旬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系及转入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交回学生所在系。
2.各系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系拟转专业学生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审核、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向全院公示转专业学生确认名单。
3.各教学系收到转专业学生名单后,在本学期内做好学生资料的转出或接收准备工作。
4.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经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前往新专业所属系,按要求办理转入、注册等事宜。
5.完成转专业的学生要及时前往学院有关部门,办理学费、住宿、档案、学生证件等调整手续。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转入新专业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安排的各类教学活动及考试。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修课。
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从新学年开始按转入后的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