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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作者:教务处 时间:2017-03-30 点击数: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

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5〕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我省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加快发展我省现代职业教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支撑转型发展、助推创新驱动的发展思路,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施“职业教育水平提升工程”,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到2020年,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服务转型发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教普教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山西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主要发展目标。

——办学条件全面达标。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大力改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办学条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全面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规模、结构更加适宜。保持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全省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10万人以上,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达到每年1200万人次。

——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更加优化。适应我省产业发展规划需要,积极整合职业教育资源,优化布局,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发展格局和专业布局。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投入机制,形成政府、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建设、共同管理的机制,促进职业教育地位显著提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

——办学水平明显提高。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及省级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60%以上,培养一批省级优秀教学团队。建成一批高水平、校企合作紧密的示范性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中心。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职业教育的国际化水平。 

——服务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各类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结构、类型和质量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度明显提高,所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明显提高,职业教育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明显提高,职业院校开展社会培训、技术研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能力明显提高。

二、加快构建适应转型发展需要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一)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地位和发展水平,以设区市为主,统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确保高中阶段招生职普比例保持大体相当。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不断提高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加强文化素质教育,提高学生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和社会服务。

(二)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高等职业院校以提升服务能力和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办学定位,强化产学研用结合,加强内涵建设和内部管理,突出办学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快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探索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三)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制订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型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支持推动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转型,鼓励独立学院先行先试。不具备整体转型条件的本科高校应积极创建应用技术类型专业,培养高层次应用技术人才。

(四)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深化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逐步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优秀毕业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分类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机会。进一步扩大对口升学和专升本招生计划,开展中职与高职专科“3+2”、五年制高职,以及中职、高职专科与应用本科贯通衔接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在学前教育、护理、健康服务、社区服务等领域,完善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考试招生办法。逐步探索实行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探索建立职业院校间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衔接。

(五)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建立健全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职业院校在完成学历教育的同时,要面向社会和各类有教育培训需求的人群,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继续支持农林类职业院校通过“送教下乡”的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认真开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社区教育,推进学习型城市、学习型组织创建和全民终身学习周活动。

三、深入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一)建立产教融合制度。制定鼓励支持政策,推动政府、院校、行业、企业联动,建立多方参与、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制度。政府要统筹区域内教育、企业、科研等多方面资源,制定推进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等加强合作,促进产教融合的规划和政策,行业部门要制订与产业发展规划配套的人才培养计划,企事业单位要制订与事业发展相协调的人力资源开发计划,职业院校要制定与行业、企业及社会组织联合办学的推进路径及保障措施,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人才需求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在煤炭、建筑、旅游、餐饮服务、化工、制造等有条件的行业领域试行行业用工准入制度,开展现代学徒制和“变招工为招生”改革试点。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二)实施行业指导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分类制定行业组织指导本行业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将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工作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给行业组织。省级行业性职业教育集团由行业部门和组织牵头运行。行业组织要履行好指导教育教学、发布行业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

(三)强化企业参与制度。研究制定我省促进校企合作的地方法规和激励政策,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规模以上企业须承担职业教育与培训责任,要有机构、人员负责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接收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等工作,要把开展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推广企业设立顶岗实习岗位模式,规模以上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数不少于企业技术岗位数的10%,大中型企业每年提供的职业院校教师顶岗实习岗位数不低于在职员工数的0.5%。推广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模式,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产品研发中心、科技创新中心、课程开发中心等。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在经费保障、实训基地和重点专业建设等方面与政府举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在晋民营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凡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产生的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完善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制度。认真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社会各方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民办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新体制。

(五)建立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职业院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六)推行集团化办学制度。制定职业教育集团建设管理的支持政策,引导行业、地区、企业和职业院校联合组建职教集团,不断扩大各类职业院校参与率,逐步覆盖所有职业院校。健全职教集团内通过联席会、董事会、理事会等进行有效管理和科学决策机制,推进职业院校资源有机整合,实现各方资源共享,发挥职教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

四、大力实施职业教育水平提升工程

(一)实施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计划。落实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办学责任,完善办学资质清查和办学水平评估制度,调整优化职业院校布局结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大力加强职业院校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前所有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办学标准。

(二)实施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加强市级统筹,落实办学责任,2018年以前全面完成县级职教中心建设任务,综合招生规模达到规定要求,实现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社会服务并重,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实施实训基地建设计划。把大力加强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推动所有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在“十三五”期间均建起标准化实训基地,省级骨干专业实训基地覆盖率达到80%。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政企校多元投资、多方共享的公共实训基地。推动职业院校把实习实训基地建在企业,企业把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建在学校,探索引校入企、引企入校,前场后校、前校后厂等校企一体化合作形式。开发建设实训资源共享信息平台,面向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提供实训服务。

(四)实施重点专业建设计划。以专业建设为突破口,提升职业院校内涵发展水平,支持建设100个高职省级重点专业、300个中职省级重点专业,鼓励各市建设市级重点专业。通过重点专业建设引导同类专业向优势院校集中,形成各具特色的办学格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课程体系,开发现代化教学资源,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基本实现重点专业对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全覆盖。

(五)实施“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计划。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实行职业院校编制每3-5年核定一次的动态管理机制。职业院校25%-30%的编制可用于外聘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外聘教师可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制定兼职教师在职业院校任教高于企业和社会任职的薪酬政策,外聘兼职教师的薪酬费用从生均拨款内列支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允许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社会能工巧匠到职业院校担任专职教师,职业院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校内特聘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务(职称)岗位。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改革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强化职业技能的考核,引导教师向“双师型”方向发展。积极推动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工作。

(六)实施骨干示范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推动国家及省级示范性职业院校开展“后示范”建设,巩固建设成果,深化改革创新,提升办学水平。启动建设100所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进一步加强对骨干示范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示范学校在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全省职业教育整体提升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职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各地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方面都要承担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省政府统筹推进全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相关部门通过制订规划、加强督查、经费支持、政策引导等手段,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市、县政府要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列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增强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区域内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强化督导与考核。省政府在“十三五”期间,建立分市职业教育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发布有关专项报告,对职业教育发展水平过低、工作滞后的市、县实行通报制度,并对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实施职业教育年度质量报告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建设情况评估。各地政府也应建立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三)完善经费投入政策。各地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确保职业院校的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相适应。

——加强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各地政府要大力支持职业院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职业院校办学空间狭小,教学行政用房、学生宿舍等基础设施不足、落后等问题,推动办学条件全面达标。

——完善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认真落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政策,制定并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政策,全面建立职业院校经常性办学经费长效保障机制。

——落实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政策。严格执行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改善职业院校办学条件。加大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再就业培训、扶贫和移民安置培训等各类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四)完善职业院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贫困生生源地贷款制度,扩大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完善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补贴政策,积极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支付办法。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确保及时有效使用。

(五)健全社会力量资助兴办职业教育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按2.5%足额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六)营造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环境。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依法提高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改革用人制度,营造各类人才平等就业的公平环境。制定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制度。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开展职教宣传月活动,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择业观,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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