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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学生免学费认定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1-03-01 点击数:

山西生物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学生免学费认定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财教[201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行政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和系主任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学院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制定学院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审批确认学院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接受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材料收集和审核等工作。

二、免学费学生范围和比例

1、具有全日制中专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学院中专在校生的15%确定。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定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学生免学费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待遇,每生每年2000元。

三、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认定标准

1、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学生。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优抚家庭子女。

3、直系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兄弟姐妹)长期患重病或遭受意外重大伤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学生。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的家庭学生。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免学费认定资格:

①提供虚假材料;

②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③日常生活中消费情况与申请书中阐述的家庭状况有明显差别;

④有挥霍浪费现象;

⑤学习考核成绩低于本班平均水平;

⑥不能按规定参加班级、系、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⑦在卫生清扫、义务劳动等方面有旷到或出工不出力现象。

五、认定程序

1、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学生免学费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即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

2、学院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向中专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对农村户籍中专学生同时寄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春季学期结束前,向一、二年级在校家庭农村户籍中专学生发送《申请表》。

3、家庭农村户籍中专学生根据认定标准,认为符合标准的在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院提出申请。

4、申请免学费的中专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免学费申请书;

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③农村户籍的户口本原件;

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放机关印鉴的该证件复印件;

⑤由乡级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⑥为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学生、少数民族学生、计划生育家庭学生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认定评议工作在秋季开学后第二周完成,并报所在系进行审核。

6、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任组长,系领导成员、班主任、学生分会主席、班长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评议审核小组,依照认定标准和免学费学生比例进行评议。如果提交申请的学生均符合条件又超过免学费15%比例学生人数,按认定标准顺序逐条优先的原则进行评议。评议审核工作在秋季开学后的第三周完成,并报学生处复审。

7、学生处承担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系推荐上报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免学费对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8、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审批确认学院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

9、公示无异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确定免学费对象后,学生处负责将《免学费学生名单》统计汇总并加盖学院印章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10、免学费名单确定后,由学院向免学费学生发放《免学费通知》,作为学生免缴学费依据。对已收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学生学费以现金形式如数退还学生本人。

11、院财务处负责及时向省财政厅落实拨付免学费补助金。

六、工作要求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系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2、学生处、各系和班主任每学年应定期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学生免学费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学生免学费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免学费资格。

3、学生处要将《免学费通知》和《免学费学生名单》妥善保存备查,并建立免学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学生信息档案。

4、学院设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5、学生处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到实处。

6、各系、班级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报送做出调整。

七、其它事项

1、学院对2009年秋季学期和2010年春季学期已交学费的免学费中专学生,将免除的学费以现金形式退还学生本人。

2、第三学年学院因免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各系要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积极的获取收入予以弥补。

八、本办法由院行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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