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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高职学生是经省教育厅批准被学院正式录取的高中毕业、对口升学的学生;经省教育厅批准正式录取的初中毕业五年制学生前三年为中职学生,后二年为高职学生。
第五条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条件下,参评人可按照以下条件顺序择优评选:参评学年曾获得院级以上荣誉表彰者优先(含市级、省级、国家级技能大赛和其他文体赛事);在校期间获得院级荣誉多者优先(荣誉表彰以学院表彰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不含通报表扬之类,不含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等资助类);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院及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五)参评学年获得过学院校内奖学金,并且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均分为班级第一名。
学生干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参评学年获得过校内奖学金;二是参评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均分为班级前5名;三是参评当年获得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称号中的任意一项,或者获得院级以上任意一次(项)荣誉表彰。
(六)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秀,学业成绩每学期平均在均在90分(含90分)以上,单科无不及格;学生干部在校期间成绩优秀,学业平均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单科无不及格。
第九条评选时间和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二)每年9月20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三)9月21—25日各系(中心)根据申请学生的在校表现,组织进行班级民主评选,各系(中心)在系(中心)评审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将公示地点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将与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四)公示无异议后,各系(中心)组织初审。通过的学生统一填写《学院国家奖学金审批表》,并附500字以内的“学生基本情况简要介绍”材料一份,于10月9日前将评选结果及公示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系(中心)上报的初选名单在10月15日前统一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和学院审定。
(六)学院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条学院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奖学金后,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第二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在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或省级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或省级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学院通过之日起生效。此细则生效后,以往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废止。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