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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作者:admin 时间:2015-06-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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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财教[2007]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高职学生是经省教育厅批准被学院正式录取的高中起点、对口升学的学生;经省教育厅批准正式录取的初中起点五年制学生前三年为中职学生,后二年为高职学生。

第五条学院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条件下,参评人可按照以下条件顺序择优评选:参评学年曾获得院级以上荣誉表彰者优先(含市级、省级、国家级技能大赛和其他文体赛事);在校期间获得院级荣誉多者优先(荣誉表彰以学院表彰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不含通报表扬之类,不含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等资助类);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者优先;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院及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五)在校期间生活俭朴,经学院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参评学年曾获得过学院一等奖学金一次;学生干部参评学年曾获得过学院校内奖学金。

(七)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秀,评选当年综合素质测评均分为班级前十名,单科无不及格。

(八)有参评当年填写完整真实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及以上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

第九条评选时间和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二)每年9月20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三)9月21—25日各系(中心)根据申请学生的在校表现,组织进行班级民主评选,各系(中心)在评审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将公示地点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将与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四)公示无异议后,各系(中心)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学生统一填写《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附该生当年《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及以上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于10月9日前将评选结果及公示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系(中心)上报的初选名单在10月15日前统一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并在校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和学院审定。

(六)学院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条学院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获奖资格,并全额追回资助资金:

(一)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四)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五)其它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

第二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在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或省级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或省级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学院通过之日起生效。此细则生效后,以往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废止。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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