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3-10-28 点击数:
各系、各班级及相关职能部门: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做好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推进依法治校和创建和谐校园,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学院决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主 任:胡尔雅
成 员:纪检监察室、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保卫处、院团委负责人、违纪学生所在党总支负责人、违纪学生所在班辅导员(班主任)、院(系)学生会主席、违纪学生所在班级学生代表一人。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
二、主要职责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三、工作程序
1.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3.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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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8日